Cotobox使用规定
“Cotobox”基于让商标注册手续更简捷的理念,主要目的是让准备申请商标的人自己检索信息,制作简单的申请材料,并为其匹配商标代理申请的专家而提供的平台。使用“Cotobox”的各位,在使用时请务必全文阅读“Cotobox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并接受本规定的全部条款。使用本服务(在第1条中进行定义。)时,视为您已理解本规定的内容,并接受本规定的全部条款。另外,由于本规定的内容会按照需求进行修订,因此在使用本服务时,请确认最新的使用规定。
第1条(定义)
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所示。
- “本服务”指,cotobox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运营的“Cotobox”或其他服务构成的服务的总称。
- “免费服务”指,本服务中,可以免费使用的服务。
- “收费服务”指,本服务中,免费服务以外的服务。
- “本系统”指,本公司为提供本服务可使用的系统的总称。
- “用户”指,用任意方式使用本服务的人。
- “商标注册专家”指,与本公司另行签约的辩理士或律师等专家。
第2条(关于本规定)
- 本规定的目的是,规定本公司和用户间关于本服务的提供条件及本服务的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用户和本公司间与使用本服务有关的任何关系。
- 不论用户以任何方式使用本服务,视为同意本规定的全部记载内容。
- 本公司可以无须用户同意,通过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用户,修订本规定。
- 本公司为进行本服务在开设的网站上刊登的关于使用本服务的规则,不论规则的名称如何,属于本规定的构成部分。
- 本规定的内容与前项的规则或其他本规定以外的本服务的说明等相矛盾,抵触时,除存在优先该说明等规定的特殊规定外,优先适用本规定的规定。
第3条(免费服务)
- 免费服务的内容如下所示。
(1) 检索信息(域名,网页应用程序的账户名,商标) -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免费服务,但在使用部分详细检索功能时,仅按照第5条规定的手续进行会员注册的用户(以下简称“会员”。)方可使用。
- 即使未进行会员注册,使用免费服务时,使用本服务也必须同意本规定的内容,遵守本规定的条款。
- 本公司可以无需通知用户,随时更改免费服务的规格,功能或内容。
第4条(收费服务)
- 收费服务的内容如下所示。
(1) 制作用于商标注册的文件
(2) 信息管理
(3) 可选服务 - 收费服务仅限会员使用。
- 本公司可以无需通知用户,随时更改免费服务的规格,功能或内容。但是,应向已经支付使用费用(在第8条第1项中定义。),且正在使用收费服务的会员,提供和更改前同等的服务。
第5条(会员注册)
- 申请成为会员的人(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在同意本规定的内容后,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申请注册会员,在本公司同意该申请时,该注册申请人成为会员。
- 本公司认为注册申请人属于或可能属于下述事项时,本公司不同意该申请。此时,本公司不承担关于不同意理由的任何说明义务及损害赔偿义务。
- (1) 前项规定的申请存在缺陷时(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记载,错误记载,遗漏记载。)
- (2) 注册申请人重复进行会员注册时
- (3) 注册申请人过去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本系统,注销会员的处分时
- (4) 注册申请人和黑社会势力(在第23条に中定义。)有关系、或自己正在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业务时
- (5) 其他,本公司认为注册申请人不适合注册成会员的情况
- 会员向本公司登记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其他注册时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立即进行本服务指定的变更手续,并进行注册内容的变更登记。因未进行注册内容的变更而产生的损失全部由该会员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6条(本公司对会员的通知方式)
- 在通知时,本公司向本服务注册会员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的邮件视为本公司向会员进行通知。
- 会员不得设置拒绝接收本公司发送给会员方的电子邮件。即使因为设置拒绝接收或会员更改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造成发送给该会员的电子邮件发生错误等而无法送达时,视为本公司在发送通知时已经进行通知。
- 本公司可以在向会员发送的电子邮件发生错误等时,停止向该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
- 前2项时,即使会员因无法收到本公司的通知而使其产生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敬请注意。
第7条(管理ID及密码)
- 本公司在注册时,向会员提供ID和密码。但是会员可以在注册时自己选择ID。另外,作为管理的一部分,会员有义务定期更改密码。
- 会员在管理ID及密码时应尽到善良的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不得以被第三方知晓的方式管理ID及密码。因懈怠履行该义务造成会员产生损失的,本公司不承认任何责任,敬请注意。
- 使用特定ID及密码进行的本服务的使用,全部视为接受该ID及密码的会员本人作出的的操作。因非法使用该ID和密码造成本公司或第三方蒙受损失时,不论该ID及密码的使用者是否为会员本人,该会员应赔偿该损失。
-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ID及密码,也不得向第三方借贷,转让,买卖,出质等。
第8条(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
- 在本服务中,本公司以会员可以识别的方式进行表示收费服务使用费用(以下简称“使用费用”。)的具体金额。
- 会员通过信用卡决算的方式,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理决算业者向本公司支付使用费用。此时,会员通过向该代理决算业者完成向本公司的使用费用的支付。另外,本项规定的信用卡决算并不保存会员的信用卡信息。
- 本公司在和代理决算业者间的合同中规定了保密义务,并可以在代理决算业者要求时提供会员的信息。另外,会员同意该代理决算业者可以直接收集会员信息。
第9条(不退还使用费用)
本公司不论任何理由,不予退还从会员收到的使用费用。但是,本公司另行个人允许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10条(和商标注册专家的合同)
- 本公司,在本服务中,为会员和商标注册专家间签订委托合同提供平台。会员可以使用该服务,但会员不承担使用的义务。会员自己决定是否使用,及是否与商标注册专家签订委托合同。另一方面,本公司也不承担向会员介绍商标注册专家的义务。
- 会员使用本服务平台与商标注册专家签订委托合同时,会员可以使用已在本公司注册的自己的信息。但此时,会员是基于自己的判断,自行决定向商标注册专家披露信息。本公司并不向商标注册专家披露会员的注册信息。
- 会员基于自己的判断,可以选择和第8条第2项规定的支付使用费用相同的方式,作为和商标注册专家间签订的委托合同报酬的付款方式。此时,会员需要通过本公司指定的代理决算业者支付该报酬。
- 另外,此时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仍为会员和商标注册专家,本公司及该代理决算业者代替商标注册专家,收取该报酬。 前项规定的情况时, 会员通过向本公司指定的代理决算业者完成向商标注册专家的报酬的支付。
第11条(退会)
- 会员随时可以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手续,注销会员,退会。
- 会员在办理退会手续时,丧失与在本公司使用的ID及密码相关的一切权利。
第12条(注销会员后的删除信息等)
- 用户因退会,注销会员或其他理由,不再是会员时,本公司可以删除该用户是会员时在本系统中记录的所有信息。此外,该用户此后也无法访问上述信息。另外,本公司不承担上述删除义务。
- 即使本公司因采取前项规定的措施,而造成用户产生损失的,也不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第13条(使用环境的维护)
- 用户就使用本服务所必要的电脑,或其他仍和机器,软件,通信手段,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进行适当维护。
- 用户应根据自己的使用环境,采取防止不发入侵及泄露信息等的安全对策。
- 本公司不参与任何用户的使用环境,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4条(关于本服务及本系统的权利)
- 本服务中包含的内容及关于各个信息的权利及关于本系统的权利,属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授权使用方(以下简称“本公司等”。)。
- 本公司授权用户在本公司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本服务及本系统,但不授权用户实施或使用本公司等所有的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具有权利属性的创意或其他知识产权。另外,用户不得授权第三方实施或使用本服务或本系统。
- 用户不得用任何方式复制,公开,转让,借贷,翻译,转售,转让,授权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本服务中包含的内容及各个信息及本系统。
第15条(禁止行为)
用于在使用本服务或本系统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 不经本公司事先同意,为复写或通过其他方式重播,复制,邮送,转让,颁布,分发,转售或此类目的使用,而保管本服务提供的信息(不论全部还是部分。)的行为
-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 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行为
- 侵害他人的名誉,信誉等的行为
-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 犯罪行为或导致犯罪的行为
- 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信息的行为
- 出于研究,学术调查的目的提供信息的行为
- 妨碍本公司运营本服务或本系统,损害信誉的行为
- 向构成本系统的服务器发送电脑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为
- 对本服务或本系统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拆卸或其他篡改等行为
- 非法使用ID或密码的行为
- 违反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恰当的行为
第16条(禁止行为等的对应方法)
- 本公司认为用户违反本规定时,或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本公司对该用户进行以下处分。但是,本公司不承担该义务。
- (1) 要求 停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停止重复同样的行为
- (2) 停止使用全部或部分本服务或本系统
- (3) 该用户为会员时,强制注销会员
- (4) 拒绝其再次使用本服务或会员注册
- (5) 存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属于其他情况的可能时,向警察或其他公共机关通报。
- 用户不得对本公司的进行的前项处分提出异议。此外,即使用户因上述处分蒙受损失,本公司不承担其损害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返还会员已经付使用费用的义务。
第17条(损害赔偿)
用户违反本规定,对本公司造成损害时,用户应向本公司赔偿本公司所蒙受的损失。
第18条(遵守法律法规等)
- 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时,遵守辩理士法,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本公司是通过网络提供本服务的株式会社,并非辩理士,从事专利业务的法人,律师或从事律师业务的法人。因此,本公司不进行按照辩理士法或律师法,仅能由上述人员进行的业务。通过使用本服务或本系统,用户和本公司之间也不成立关于提供商标注册,或其他法律业务的委托合同。
- 会员在本服务中和辩理士或从事专利业务的法人的商标注册专家签订委托合同时,本公司在辩理士法允许的范围内,从该辩理士胡或从事专利业务的法人收取介绍费用。此外,基于商标注册专家和本公司间的合同,本公司除介绍费用之外收取广告费或其他提供服务的对价。另外,本公司在任何场合,不进行律师法第72条所禁止的法律事务的斡旋。
第19条(免责)
- 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服务的责任,本公司就使用本服务的任何行为及其结果不承认任何责任。
- 本公司确保和本公司签约的商标注册专家均为有资格的人员。但对其服务的质量,评价,成果,惩戒履历等未予调查。
- 本公司不为用户和商标注册专家间的个别委托合同提供居间,或为合同条件提供交涉。此外, 本公司不参与任何由商标注册专家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或委托合同引起的用户和商标注册专家间的争议,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 本公司充分注意本服务或本系统的内容尽量准确,但参照服务及本系统的性质,不保证完全不存在技术不准确,错误记载或排版错误,信息为最新信息,不发生失误或故障。
- 从本服务或本系统的提供信息链接的外部网站并非本公司进行管理运营,本公司关于其内容的合法性,道德性,信赖性,正确性及网站的修订,更新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 对于(1)用户使用或无法使用本服务或本系统的,(2)用户通过本服务或本系统进行交易,获取信息或代替进行服务产生费用的,(3)用户发送信息(传输信息)或非法入侵数据或非法篡改数据的,(4)本服务或本系统内第三方的发言等,(5)其他关于本服务或本系统的事项为起因,或相关联而产生的一起损失,本公司不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 就使用本服务而得到的输出结果,本公司不保证实现用户希望的商标注册或其他目的。
- 用户自己承担关于用于制作商标注册的文件上必要信息的责任。关于用户填写信息的内容及其结果制作的用于商标注册的文件,本公司就其合法性,道德性,信赖性,正确性或其他不承担任何责任。
- 本公司有权浏览用户填写的信息,但本公司不承担该义务。另外,即使因此对用户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 本公司对用户在本系统中填写的信息,填写的结果制作的用于商标注册的文件,或其他一切信息,不承担保存义务。用户对此已经知悉,并自行妥当备份必要信息。
- 本规定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3项的消费者合同。且本公司承担基于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时,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以用户直接且实际蒙受的损失为上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因特殊情况产生的损失等(包括预见或可能预见产生损害的情况。)不承担责任。
第20条(隐私保护方针)
本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方针按照《关于隐私信息的理念》中进行规定。
第21条(属性数据等的使用)
- 本公司使用Cookie及JavaScript等技术,获取会员注册时提供的信息中,年龄,性别,职业,居住地域等无法特定个人的属性信息(組仅限于即使进行组合仍无法特定个人的信息。),及网站内用户的操作记录(访问的URL、内容、参考顺序等)。但是,Cookie及操作记录中不包括一切个人信息。
- 本公司对通过前项取得的属性信息及操作记录等无法特定个人的信息,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自由使用。
第22条(维修作业等的停止使用)
- 本公司在属于以下各号情况时,将不经事先通知或同意,暂停本服务或本系统。用户对此予以同意。
- (1) 维修本系统,变更本系统格式,或修补本系统的瑕疵等时
- (2) 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或由于修订,制定法律法规等造成本服务运营困难或无法运营时
- 3) 除前各号外,本公司认为因不得已的事由而有必要暂停运营本服务时
- 因终止前项规定的本服务或本系统而产生的用户或第三方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23条(排除黑社会势力)
- 用户在现在及将来,表明并保证以下各号所记载事项。
- (1) 不属于暴力团成员,退出暴力团未满5年的成员,准暴力团构成人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总会屋等,标榜社会运动的流氓或特殊智能暴力集团等,其他类似的人(以下简称“黑社会势力”。)
- (2) 不存在黑社会势力支配经营管理的关系。
- (3) 不存在黑社会势力实际参与对经营管理的关系。
- (4) 不存在为谋取自己,本公司或第三方的不正当利益或加害第三方的目的等,不正当利用黑社会势力的关系
- (5) 不存在参与为黑社会势力提供资金等,或提供方便方便等的关系
- (6) 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人和暴力团成员间不存在被社会非议的关系。
- 用户确保,不自己或使用第三方进行任一属于以下各号的行为。
- (1) 要求暴力的行为
- (2) 要求承担超过法律责任的不当行为
- (3) 在交易中使用威胁胁迫的行为或使用暴力行为
- (4) 散布流言,使用奇谋诡计或武力损害本公司的信用,或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
- (5) 其他前各号的类似行为
- 用户明显违反前2条的任意规定时,本公司将停止该用户使用本服务。该用户为会员时,可以解除该会员的注册。
- 即使本公司因采取前项规定的措施,造成用户产生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该损害赔偿责任。
第24条(分离可能性)
本规定的任意条款或部分条款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时,本规定其余的其他条款,及被认定为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的剩余部分,持续完全有效。
第25条(准据法)
关于用户和本公司间基于本规定的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以日本法为准据法。
第26条(管辖法院的合意)
用户和本公司间产生的关于本规定的一切争议,由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作为一审的专属管辖法院。
以下余白
附则
2016年7月15日 制定并实施